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蔣征南)7月23日,江華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執行干警借助車輛定位技術,成功鎖定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的被執行人,對被執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。
時間回溯到2019年7月3日,江華某銀行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《流動資金借款合同》,約定向某房地產公司出借3800萬元,借款期限12個月,年利率7.4881%,還款方式為到期還本、按期還息。同日,雙方還簽訂《抵押合同》,某房地產公司以其名下的52套商業門面為該筆債務提供抵押擔保。與此同時,江華某銀行與劉某勝(某房地產公司董事長)、曹某清簽訂《保證合同》,二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。某房地產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償還利息,但自2019年9月24日起,便停止支付利息和本金。江華某銀行多次催討無果后,將其訴至法院。
經法院調解,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,某房地產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前返還江華某銀行借款本金3800萬元并支付利息,劉某勝、曹某清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,江華某銀行對抵押的52套商鋪拍賣、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。達成調解協議后,劉某勝未按照協議履行,而是將抵押的52套商鋪中的部分進行變賣,變賣款也并未用于返還銀行借款及利息。江華某銀行申請強制執行,案件執行過程中,除通過變賣被執行人某商業銀行的全部股權償還300多萬元外,均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,且被執行人躲避執行,案件執行陷入困境。
7月23日,執行干警得到劉某勝線索后,立即前往被執行人線索地,但并未發現被執行人蹤跡,執行干警立即向江華瑤族自治縣公安局尋求協助,對被執行人車輛信息進行定位,在公安干警的協助下,成功定位被執行人車輛位置,執行干警就地蹲守一下午,終于發現被執行人身影,在被執行人出現的瞬間,執行干警立即亮明身份對其進行拘傳,之后執行干警組織雙方當事人在法院協商,被執行人無還款意愿,且態度強硬,雙方協商未果。對于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,江華法院依法對其進行司法拘留。
責編:左爽
一審:左爽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